市民马女士在市区某商家充值1万元,每次消费后从会员卡中扣除。马女士不小心丢失了会员卡,余额近5000元,于是去店里要求补办会员卡,店里说会员卡丢失了,不能补办,继续享受服务。马女士咨询了我们的律师团。店里的主张合法合理吗?
让我们听听律师说:会员卡实际上是一张消费卡,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卡中余额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消费者。消费者仍有权要求企业履行合同,并继续享受服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2)终止合同;(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属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马女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合同终止和合同终止。因此,马女士可以继续享受服务,如果经营者拒绝履行,则需要退还马女士的相应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