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10月31日——为加强哈尔滨城市智能卡的应用和服务管理,《哈尔滨城市智能卡应用服务管理办法(草案)》近日发布并征求社会意见。《办法》规定,乘客串通、虚假使用卡片,交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使用,并要求其支付差额费。
本办法将城市智能卡分为普通卡、学生卡、老年卡、优惠卡、优惠卡、优惠卡、优惠卡、养老卡七类。申请人从业人员检查持卡人有串、假行为的,应当拒绝使用,并要求持卡人支付差额费。《办法》还强调,学生卡、老年卡、优惠卡、特惠卡、优惠卡、敬老卡持卡人在优惠范围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主动出示带照片的卡片表面,不得串联使用或冒用。
在持卡人权利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使用城市通信智能卡应用系统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轨道交通企业拒绝持卡人使用城市通信智能卡和城市通信智能卡读写设备,持卡人可以拒绝支付费用。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通智能卡的应用和服务管理。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有轨电车、渡船、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统一应用城市通信智能卡作为电子付费储值卡;在城市交通相关领域,如道路、水路客运、公共停车场收费等,应推广城市通信智能卡作为电子付费储值载体的应用。